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健身秧歌(鼓)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中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运动发展,加强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师)行为,评定教练员(教师)专业水平,现印发《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全国广场舞健身秧歌(鼓)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