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目录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实施依据 | 部门名称 |
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九十条第四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 许昌市体育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经营该体育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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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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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三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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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许昌市体育局 | ||
2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是否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 许昌市体育局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经许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体育赛事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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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众开放最低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 许昌市体育局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许昌市体育局 |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 许昌市体育局 | ||
4 | 对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是否使用宗教用语,是否以个人名字命名,是否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第八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 许昌市体育局 |
对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 许昌市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