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体育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03-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体育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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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        行政检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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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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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许昌市体育局
5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      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健身气功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昌市体育局
6 对体彩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体育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许昌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