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及裁量标准 |
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2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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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轻 |
违法所得2000元—3000元的,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3000元—5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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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1—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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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3—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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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育彩票代销人违规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4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 |
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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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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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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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积极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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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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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经通知后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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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体育项目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积极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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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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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经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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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积极主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 |
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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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10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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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1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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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积极主动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 |
有辱骂执法人员等口头行为存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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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 |
有肢体冲突行为存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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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 |
有围攻执法人员等行为存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