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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服务业有序恢复经营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33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主体有序恢复经营,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2月21日起,支持商贸、餐饮、住宿、洗衣、美容美发等传统服务业有序恢复经营。

二、各类线下培训机构、影院、网吧、KTV、洗浴,以及其他空间相对封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企业(场所),各类棋牌室、游艺厅、室内健身房、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暂不恢复经营。

三、恢复经营的服务业主体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由恢复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在营业场所门前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统一格式的《恢复经营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恢复经营前要掌握并登记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近14天旅居史,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3.充分准备防控物资。开业前,提前对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每日上班前、每班次换班前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每日上班前、下班后,至少2次对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杀,并做好体温测量和消杀记录。

4.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通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如使用,需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5.所有餐饮行业经营场所不允许提供堂餐及店内用餐,提倡通过网络订购、外卖配送、顾客打包自取等方式销售。

6.美容美发等行业提倡采取提前预约方式,避免人员聚集。

7.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一律不予接待。

8.不承接各种集会、会议、聚餐等活动。

9.住宿业经营主体应做好顾客身份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若有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及时上报属地疾控部门。

四、各地、各单位不得层层加码,限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主体恢复经营。

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合格的经营单位立即责令停业整改。


附件:恢复经营承诺书.doc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